关于加快浙江长三角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嘉兴智慧产业创新园)人才优先发展的鼓励政策

时间:2020-07-31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浙江长三角高层次人才创新园建设,以人才优先发展塑造新一轮发展优势、创新优势和产业优势,加快将智创园打造为浙江省服务长三角人才一体化发展示范地,根据市、区相关人才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浙江长三角高层次人才创新园(智创园)内依法注册成立、税务登记,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且税收收入纳入开发区财政体制的独立法人主体,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和其他单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实际入驻且入驻后注册资金实缴到位不低于20%或货币资金到位不低于100万元;

2.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市领军人才企业;

3.符合申报市“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的人才项目和人才团队;

4.具备结构合理的创业团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核心技术的产品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其产品符合重点支持产业发展方向,有较大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的人才科技项目。

 

二、扶持类别

扶持资金类别主要包括人才项目奖励、人才创新团队奖励、人才引进奖励、人才载体奖励和培育人才企业做优做强五大类。

 

三、扶持标准

(一)人才项目奖励

1.对经市评审入选为“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的创业类项目,A+类项目,经“一事一议”,给予500-1000万元的资助;A类项目按市补助标准(A类500万)上浮30%执行;B类项目按市补助标准(B类300万)上浮25%执行;对经评审入选为“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的创新类长期、短期项目,A类项目按市补助标准(长期项目A类100万、短期项目A类50万)上浮25%给予奖励;B类项目按市补助标准(长期项目B类60万,短期B类30万)上浮15%给予奖励;根据《嘉兴市人才分层分类目录》(见附件1),对新引进国家级、省级高端人才,到嘉兴全职创业或创新的,经市认定直接享受“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B类创业或创新人才项目政策,认定办法按市相关政策执行,分别按市补助标准上浮25%和15%给予奖励。

2.对经自主培育,申报入选的国级家、省级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创业类项目,直接纳入“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A类、B类创业人才项目,享受相应创业资助。经自主培育,申报入选的国家级、省级国内高层次人才创业类项目,直接享受“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B类、C类创业人才项目资助政策。35周岁以下青年人才入选上述人才计划的,上浮10%的项目资助额度。

(二)人才创新团队奖励

3.对经评审认定的嘉兴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A类、B类项目,分别给予1000万元、800万元资助(市精英引领人才项目申报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按照认定标准给予奖励资金的差额补助)。对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创新团队的,分别按照市补助标准(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上浮20%奖励。同时获得以上两个创新团队称号的,按就高从优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人才引进奖励

4.对企业新引进全职工作的海归博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原属211、985等重点高校以及国内双一流大学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6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安家补贴。

给予企业当年度新引进全职工作的,并与企业签订三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的正高职称8万元(每月2222元),博士研究生6万元(每月1666元),副高职称和硕士研究生4万元(每月1111元),原属211、985等重点高校以及国内双一流大学本科毕业生3万元(每月833元)的津贴,分三年补助。

5.企业与园区博士后工作站联合培育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申报企业30万元的奖励(进入博士后工作站并签订合同,给予50%奖励;完成出站报告并取得博士后工作证明或证书,给予剩余50%奖励)。

6.对企业自费参加由区组织的外出招才引智活动的,给予招聘补助:国内招聘按实际支出给予50%补贴,(最高5000元/次);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按实际支出给予50%补贴(最高4万元/次)。

(四)人才载体奖励

7.对新建成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按照市补助标准(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20万元)上浮10%给予奖励。

8.对新建成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的,按照市补助标准(建站单位30万元、建基地单位20万元的资助)上浮10%给予奖励。

(五)培育人才企业做优做强

9.对市领军人才企业申请银行贷款的,按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五年贷款贴息,前三年100%全额补贴,后两年60%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0.对市领军人才企业获得国内创投机构投资额累计达1000万元、3000万元及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一次性5万元、15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对市领军人才企业获得海外创投机构投资额累计达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及5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11.对市领军人才企业当年度新购置并实际投入的研发、检测等设备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入驻的市领军人才企业实际装修费用超过20万元的(不包括电脑、办公家具等办公设备),给予装修费用总额10%的装修投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2.对市领军人才企业核心团队成员给予两年的园区人才公寓房租补助政策,每个企业不超过2人。  

13.对市领军人才企业核心团队和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非户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待遇,由区教育部门就近安排区内公办学校入学,每个企业累计安排人数不超过2人。

 

四、申报认定与发放程序

(一)申请人向智创园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清单由智创园发布,每年分批次受理申报、审核兑现。

(二)申报人才企业需要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经营状况良好;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无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问题。企业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年之内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无严重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三)申报人才企业无园区相关费用拖缴、欠缴行为;无园区各类统计报表迟报、未报行为;无其他违反园区相关管理制度和受处罚行为。  

(四)所申请的项目需要评审的,在报批前由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评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政策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提交管委会项目联审会、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定。资金拨付方案经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后,申请企业凭文件到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对重复申报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除予以通报批评外,按相关法规条例,追回补助或奖励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在3年内取消该单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

 

五、其他

(一)本政策与开发区其他扶持政策重叠、交叉的,对企业投资协议中已明确的同类奖励政策,均按照从新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对于新引进的重大人才项目和高层次人才,经认定,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

(三)涉及附件材料需企业提供第三方专项审计报告的,由智创园统一委托第三方审计单位审计并承担相关费用。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及验资报告除外。

(四)为避免政策交叉或重复申报,“人才引进奖励”,企业优先向园区申报。

(五)本政策适用于嘉兴科技创业中心和浙江长三角人才大厦内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

(六)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两年。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新政策规定,从其规定执行。本政策由智创园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嘉开管〔2020〕35 号  人才优先发展的鼓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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