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体资讯(第五期)-《嘉兴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管理考核办法》

时间:2020-12-0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现场推进会精神,高水平推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嘉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及嘉兴市财政局根据《浙江省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结合嘉兴市综合体建设的实际情况,联合印发了嘉兴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管理考核办法,对市级创新综合体申报、认定、考核作出了具体规定。现在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该办法的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水平推进嘉兴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打造“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 十联动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全面提升建设实效,有效支撑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行动计划》(浙政办发〔2017〕107号)《浙江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导则》(浙科改办〔2017〕2号)及《关于推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的实施意见》(嘉科高〔2018〕44号)等文件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是由政府引导、市场主导, 企业主体、高校院所及专业机构等共同参与,集聚技术研发、工业设计、检验检测、标准信息、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创业孵化、人才培育、科技金融等创新资源要素,强化创新、深化服务,为提升块状经济和现代产业集群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提供全链条服务的创新联合体。

第三条  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的建设与运行方向,以“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因地制宜、因业施策,支持各地打破部门管理界限,深度整合科技、发改、经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商务、金融等各类服务产 业的创新资源。按照政府搭平台、市场化运作的要求,完善综合体“自我造血”功能,构建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建立市县(市、区)联动的建设推进机制,统筹协调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工作、审议相关政策文件和重大活动方案、协调落实支持政策等工作。

(一) 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协调、牵头抓总工作,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总体布局、申报创建、考核评价等工作;

(二) 市发改委、市经信局等市级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的业务指导与服务工作;

(三)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指导并参与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考核评价等工作;

(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推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坚持企业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准确把握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建设定位、功能、要求和内涵,研究推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的规划方案和具体举措,不断提升综合体建设推进的时效度、与当地实际的匹配度、创新资源的集聚度、与产业结合的紧密度、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畅度、创新全链条的协同度。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五条  申报建设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特色产业集聚度高、产业规模大。产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较强的产业配套能力、技术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发展潜力。中小企业量大面广, 产业链水平需要提升,科技创新与服务需求迫切,能够培育形成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龙头企业或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形成龙头骨干企业与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融通的完整产业链条。

(二) 在产业公共创新和服务方面具有较好工作基础。按照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有效建设与整合融合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检验检测中心、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载体,引进集聚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深化完善科技金融服务,推进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服务链“五链融合”,建设为产业集群培育提供全流程创新服务的集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计量测试、标准信息、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人才培训、技术市场为一体的综合服务体系。

(三) 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政府有为、市场有效、企业获益,建设思路、建设主体明确,运行机制科学合理。具有较完善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规划,发展目标明确、路径清晰、重点突出,规划科学合理, 政策举措有力。强化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服务,将其作为高新区、科技城、特色小镇、小微园区的核心要素来打造。

(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依托单位(建设运营单位), 要准确把握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建设内涵,具备较强的创新服务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特别是懂科技、懂产业、懂市场、 懂管理、懂运营。以政府主导的依托单位,要注重发挥市场化机制,完善自我造血功能;以龙头企业牵头的依托单位,要注重加强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做好公共创新服务;以高校院所牵头的依托单位,要注重突出服务产业创新,完善产学研用紧密协同机制。

第六条  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申报认定分为两个层次,各方面条件均符合的,优先列入市级创建类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名单;条件基本符合的,可列入市级培育类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名单。

第七条  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原则上每年集中申报1 次。市科技局根据年度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目标和各地建设成效,结合各县(市、区)产业基础,由县(市、区)人民 政府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推荐。

第八条  申报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县(市、区)须提交以下材料:

(—)嘉兴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申报书;

(二)嘉兴市XX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规划。

第九条  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后,通过嘉兴市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以在线填报方式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中的指标、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如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在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申报条件和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形式审查通过的,进入评审环节。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但次要申报材料有欠缺的,在申报单位做出补充承诺后,可予以容缺受理,需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

第十一条  建立约束和倒逼机制,对相关产业集群三年内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环保责任事故、危化物处置不力或被环保督查组查实存在问题的地方,不予支持建设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

第十二条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等市级部门综合运用实地评估、集中答辩、部门联审等程序,组织开展评审工作。根据评审情况,综合考虑各县(市、区)产业分布、地域分布等情况,择优提出年度创建和培育名单,报请市政府审定。上 年度已列入市级培育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综合运用实地调研、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择优确定培育转创建的名单,经评估未能完成申报书明确的阶段性建设任务的,不再作为市级培育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

第十三条  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的创建或培育名单,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等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等4家部门联合发文认定。

 

第三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实施年度绩效评价和建设期满考核。

第十五条  年度绩效评价每年开展一次,凡列入市级创建类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均要参加。年度绩效评价以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结合的方式开展,根据嘉兴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赋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一)年度绩效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定量评价80分, 分为产业质量、创新能力、企业培育、服务成效、创新环境等5个一级指标,其中“创新环境”是指通过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带动该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整体提升的情况;定性评价部分20分,其中“建设推进”根据各地推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6个“一”的工作完成情况赋分。

(二) 评分细则。定量评价部分具体得分标准如下:假设某二级指标为X分,则排名前20%得X分,前20%-40%得0.8XX 分,前40%-60%得 0.6xX 分,前 60%-80% 得 0.4xX 分,前 80%-100%得0.2xX分,指标为0的不得分。所有二级指标得分汇总可得各一级指标得分,并形成最终定量评价部分得分。

(三) 对创建类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且未能完成申报书明确的阶段性建设任务的,予以警告一次;连续两年年度评价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名单,视情全额追回市财政专项激励资金。

第十六条  对建设期满的创建类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进行期满考核,在综合考虑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基础上开展。建设期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四章  资金支持和使用

 

第十七条  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3〕130 号)的规定,原则上对市级创建类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所在县 (市、区)都给予财政资金支持。支持方式采取事前支持和事后奖补相结合。

第十八条  对于列入市级创建名单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每年给予其500万元专项激励资金,连补3年,市本级专项激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各县(市)和嘉兴 港区专项激励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承担。每年的专项激励资金先补助50%,次年绩效评价合格的再补助50%。

第十九条  在传统块状经济、现代产业集群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实现“全覆盖”,整体工作推进有力有为有效的前提下,对建设期满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开展考核,视考核结果统筹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数量与建设质量因素,予以绩效奖励。

(一) 对建设期满的市级创建类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均达到“合格”以上的,对其中考核达到“优秀”的综合体奖励每家100 万元,市本级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各县(市)和嘉兴港区由当地财政部门承担。

(二) 对建设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不再作为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名单,并全额追回市财政专项激励资金。

第二十条  市财政专项激励资金要重点用于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也可用于本区域的科技研发支出,但不得用于楼堂馆所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或人员工资、福利、奖励等。对支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的财政资金按规定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在运行过程中如有依托单位调整等重大事项调整的,需报请所在地县(市、区) 人民政府同意后,书面函报市科技局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地认真总结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经验,在政府引导推动、公共平台提升、龙头企业带动、多元主体协同等创建模式基础上,积极探索新的建设模式,及时总结成功做法,为全市提供建设与运行经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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