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政策资讯(第二期)-嘉兴市人才载体建设支持办法(试行)

时间:2020-12-25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以“五位一体”人才生态优化工程为抓手,坚持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浙江省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全面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支撑发展的人才队伍,着力打造人才生态最优省份,努力把浙江建设成为人才集聚之地、人才辈出之地、人才向往之地。

根据中央、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和部署,嘉兴市就打造最优人才生态、促进人才优先发展制定了全面的政策支持。为了便于大家了解嘉兴市相关人才政策,我们整理一系列的人才相关政策,会陆续进行推送。


嘉兴市人才载体建设支持办法(试行)

嘉人社〔2017〕1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打造最优人才生态、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意见》(嘉委发〔2017〕4号)文件精神,为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两站一基地”和外国专家工作站建设,做优做强集聚人才的载体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两站一基地”和外国专家工作站建设,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体”的原则。院士专家工作站由市科协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博士后科研“两站一基地”和外国专家工作站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院士专家工作站

第三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是以建站单位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以设站单位研发机构为依托,以科技合作项目为纽带,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团队智力资源,为建站主体解

嘉兴市人才载体建设支持办法(试行)

决关键技术难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创新人才队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设站和管理根据《嘉兴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在认定当年分别给予建站单位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资助。同一院士专家工作站,先后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院士专家工作站的,实行追加补差资助。

第五条 对年度考核合格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给予工作站每年1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同一院士专家工作站,柔性引进第2名及以上院士的,在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后,再给予工作站10万元/人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六条 院士专家工作站资助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材料。由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单位根据每年度的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地科协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并报送《嘉兴市院士专家工作站资助经费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市属单位和中央、省在嘉单位直接报送市科协。

2、审核公示。各县(市、区)科协、财政局初审汇总后报送市科协,市科协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拟资助对象名单及资助金额,递交市委人才办、市专项办主任会议审议。审定后,由市科协负责公示,为期7天。

3、经费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助经费。

第七条 建立财务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机制,定期对院士专家工作站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院士专家工作站开展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将收回全部资助经费,予以通报,且5年内不得申报。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企业法人的责任。


第三章 博士后“两站一基地”

第八条 博士后“两站一基地”是指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是国家和省批准设立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机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其中,流动站设立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一级学科内;工作站设立在企事业单位、园区平台。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是经国家批准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探索建立的省级博士后工作平台,在浙江省称为“浙江省博士后工作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设立,设立在企事业单位、园区平台。

第九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2、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设立流动站。

第十条 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和技术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工作站。

第十一条 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增设申报工作,由拟设站单位按照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报送相关表格及佐证材料,并由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汇总后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市属企业和中央、省在嘉企业直接报送)。

第十二条 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评审后,授予批准设站单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铜牌。

第十三条 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所需具备基本条件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致。

第十四条 常年动态开展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增设申报工作。由拟设基地单位登录浙江省博士后网站在线申报,市人力社保局在线初审通过后,提交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在线审核。

第十五条 经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通过的,授予申报单位设基地资格,在其招收首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后,授予其“浙江省博士后工作站”铜牌。

第十六条 对建成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在招收首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后,分别给予建站单位30万元、建基地单位20万元的经费资助。资助经费申请,按以下程序进行:

1、材料申报。根据要求,向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有关材料。

2、审核审批。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对申报材料初审并审核汇总后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市属企业和中央、省在嘉企业直接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审核确定拟资助名单。

3、公示。将审核确定的拟资助名单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公示7天。

4、经费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递交市委人才办、市专项办主任会议审定。经审定后,由财政部门根据会议纪要及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对博士后“两站一基地”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其每年7万元科研经费补助、5万元生活补助,补助时间不超过2年。进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每年在站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科研生活补助经费申请,按以下程序进行:

1、材料申报。根据要求,向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有关材料。

2、审核公示。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对当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批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并在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网站上公示7天。

3、经费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对出站后留嘉工作或全职到嘉兴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实际在嘉工作满6个月后,可以申请1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实际在嘉工作满3年后并继续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再给予每人1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科研经费申请,按以下程序进行:

1、材料申报。根据要求,向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有关材料。

2、审核审批。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对申报材料初审并审核汇总后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市属企业和中央、省在嘉企业直接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审核确定拟资助名单。

3、公示。将审核确定的拟资助名单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公示7天。

4、经费拨付。公示无异议的,递交市委人才办、市专项办主任会议审定,经审定后,由财政部门根据会议纪要及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参加全国博士后工作评估,评估工作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根据评估结果划分评估等级,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和工作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并向社会公布。撤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3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十条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连续2年内未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取消其设基地资格。取消资格的,2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十一条 积极与中博联智库创新技术研究院等博士后集聚的机构开展合作,鼓励其为我市企事业单位、园区平台输送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四章 外国专家工作站

第二十二条 嘉兴市外国专家工作站是引进国外智力的创新载体,以建站企业为主体、创新需求为导向、研发机构为依托、合作项目为纽带,引进高层次非华裔外国专家及其团队智力资源,为建站主体解决管理和技术难题,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科研开发能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三条 申请设立外国专家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在嘉兴注册登记并纳税的中资及中外合资企业。

2、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已聘用外国专家且聘用时间不少于1年。在聘外国专家中至少有2人符合以下条件:(1)硕士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工作经验;(2)在国(境)外相关企业(机构)担任过工程、技术、研发、设计主管及以上职务;(3)年薪在30万元及以上,每年累计在站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4)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相关条件。

4、能为外国专家提供较好的科研环境和生活条件,有专人负责工作站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国专家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市外国专家局),市属企业和中央、省在嘉企业直接报送至市人力社保局(市外国专家局)。经市人力社保局(市外国专家局)审核并确定拟建站企业名单后,提请市委人才办、市专项办主任会议审定。审定无异议的,由市人力社保局发文公布并授牌。

第二十五条 外国专家工作站设站企业必须履行以下责任与义务:

1、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提出需解决的技术难题或有较高研究水平又有市场前景的研发课题;通过市场化运作,积极主动引进高层次外国专家。

2、搜集相关行业科技攻关信息,会同外国专家举办开展行业领域科技咨询或讲座活动,联合开展技术攻关。

3、设有专门的外国专家工作室,并为外国专家提供良好的办公设施和生活条件,并配备专业翻译人员。

4、按外国专家管理有关要求,及时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确保专家在嘉期间安全。

5、记录和保存专家指导的文档、图纸、照片和音像资料,将专家工作照和指导成果等按要求报送嘉兴市外国专家局。

6、接受市人力社保局对工作站建设及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外国专家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以2年为一个管理周期,管理期内实行期末绩效考评,主要考核评估工作站的外国专家引进情况、平台建设情况、科技创新情况、产生效益情况以及建站企业与外国专家的互评情况等。考核合格的,保留其外国专家工作站设站资格;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外国专家工作站设站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设立嘉兴市外国专家工作站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建站资助,分两次资助,设站当年给予50%首期资助,次年工作站责任与义务履行到位的再给予剩余50%资助。经推荐入选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的,入选当年再给予10万元的资助。

第二十八条 外国专家工作站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外国专家的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专家工薪资助和科研经费等,设站企业应加强对该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发生弄虚作假、挪作他用等违反规定和纪律的情况,立刻停止拨付或追回款项。

第二十九条 外国专家工作站成立后,还可以获得以下支持:

1、经工作站申报的引智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首席外国专家项目、重点外国专家项目和高端外国专家项目等,对获得国家或省级资助的引智项目,给予1∶1的配套资金支持。

2、对工作站引进的外国专家,符合条件的重点推荐参评国家、省、市各类人才计划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3、优先提供引智信息和引智渠道,推荐国外合作伙伴;帮助宣传推广引智成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涉及经费按照财政分级管理原则实行分级承担。市属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外国专家工作站以及博士后科研“两站一基地”建站补助和在嘉工作博士后科研经费资助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各县(市)及嘉兴港区的资助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承担。其中市财政补助资金在人才发展资金中列支。进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补助和生活补助,由设站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科协负责解释。


内容来源于嘉兴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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