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政策资讯(第七期)-嘉兴市本级人才房票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1-01-29


前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以“五位一体”人才生态优化工程为抓手,坚持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浙江省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全面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支撑发展的人才队伍,着力打造人才生态最优省份,努力把浙江建设成为人才集聚之地、人才辈出之地、人才向往之地。

根据中央、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和部署,嘉兴市就打造最优人才生态、促进人才优先发展制定了全面的政策支持。为了便于大家了解嘉兴市相关人才政策,我们整理一系列的人才相关政策,会陆续进行推送。


《嘉兴市本级人才房票实施办法(试行)》

为更高质量实施人才强市和全面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首位战略,按照市委争当“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中的“最精彩板块”要求,结合我市创新驱动和人才发展实际,特制定《嘉兴市本级人才房票实施办法(试行)》。

一、原则依据

第一条 根据《关于更高质量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的若干意见》(嘉委办发〔2019〕28号)精神,通过实施人才房票政策,更大力度引育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在嘉兴安居乐业。

第二条 人才房票是人才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抵扣房款的凭证。

第三条 人才房票的使用管理遵循“一人一票、诚实守信、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与我市现有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适用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以下三类人才:

1. 在嘉兴工作的顶尖人才。

2. 2017年以后由嘉兴(含下辖各县市区,下同)申报入选市级以上重大人才工程,并在市本级连续缴纳社保(或纳税)6个月以上的人才。

3. 2017年以后初次来嘉兴工作,与市本级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自主创业,且在市本级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

上述人才不含公务员和参公人员。上述人才已购房的,可按照《嘉兴市本级硕博倍增计划实施细则》(嘉人社〔2019〕76号)和《嘉兴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购房租房补贴管理办法》(嘉人社〔2019〕92号)直接申请购房补贴。

市属公办学校和市卫生健康委直属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关于印发<嘉兴市教育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教人〔2018〕207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嘉政办发〔2018〕51号)文件精神,分别由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落实政策,不纳入人才房票适用对象(入选市级以上重大人才工程的除外)。

三、补贴标准

第五条 市本级人才房票补贴标准为以下六类:

1. 顶尖人才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全职到嘉兴市本级工作满5年的,可申领800万元的人才房票;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协议,每年在市本级工作1个月以上的,可申领最高300万元的人才房票。

2. 由嘉兴申报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含中组部划转认定)、国家“万人计划”人才、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工程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省“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省特级专家,可申领100万元的人才房票。

3. 由嘉兴申报入选的“百人计划”人才、优秀青年基金项目负责人、省“千人计划”人才、省“万人计划”人才、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省“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全职在嘉兴工作的核心成员(前五名),可申领80万元的人才房票。

4. “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杰出人才团队全职在嘉兴工作的核心成员(前五名)、“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领军型团队负责人及全职在嘉兴工作的核心成员(前三名)、“创新嘉兴•精英引领计划”领军人才、“创新嘉兴·优才支持计划”先锋型团队负责人及全职在嘉兴工作的核心成员(前三名)、“创新嘉兴·优才支持计划”拔尖人才(嘉兴巧匠除外),可申领60万元的人才房票。

5.嘉兴巧匠、 “创新嘉兴·优才支持计划”骨干型团队负责人、市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博士研究生,可申领35万元的人才房票。

6. 硕士研究生,可申领15万元的人才房票。

四、使用管理

第六条 人才房票实行实名制,每名人才申领一张,限本人使用,不得提现、转让、赠与等。

第七条 人才在市本级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可使用人才房票,按票面金额一次性抵扣房款,但不高于房款总额。所购商品住房应是人才本人完全产权或夫妻双方共有产权。

第八条 人才在领取人才房票后,若入选更高层次重大人才工程的,在购房后可申请差额部分的购房补贴。

第九条 夫妻双方均持人才房票的,若共买一套房的,可叠加使用人才房票;若在符合购房政策条件下购买不同商品住房的,可分别使用人才房票。

第十条 人才房票自发放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逾期未使用的不再重复申领,但符合条件的人才可按现行政策在购房后申请购房补贴。

第十一条 人才使用人才房票所购商品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申请人才房票时,要扣除已享受的租房补贴,且不能再申请租房补贴。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用人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有欺骗、隐瞒、造假等行为的,人才房票补贴应全额退回。人才使用人才房票购房的,须在市本级连续工作满3年,否则须按比例退回人才房票补贴款,不按时退回的将纳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五、申办程序

第十三条 市本级人才房票申办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申请人登录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填写基本信息,上传证明材料。

2.资格审核。南湖区、秀洲区、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辖区内申请材料初审,初审通过的,按程序提交市人力社保局复审;市属单位由市人力社保局直接审核。

3.公示。审核通过的,由申请人工作单位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在人才网站上公示7天。

4.房票核发。经公示无异议的,系统生成嘉兴市人才房票电子版。  

5.使用结算。申请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出示电子房票,房地产开发企业核验后,作为等额的购房款。对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开发楼盘,使用人才房票购房网签后,即视作人才房票标的额度资金已进入银行监管账户,可办理人才房票结算手续。经部门联审后拨付人才房票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申请人才房票所需材料如下:

1.《嘉兴市人才房票申请表》;

2. 身份证(外籍用护照);

3. 入选重大人才工程证明材料(创业人才在获得首笔财政资助后方可申请人才房票);

4. 劳动(聘用)合同,或企业营业执照(创业者提供);

5. 社保缴纳记录,或纳税记录(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提供);

6.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建立市人才房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才房票的研究、协调、落实、处置和政策完善等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南湖区人民政府、秀洲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负责综合协调;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建立人才房票申报系统,受理人才房票申请和结算,解释和兑现政策;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并会同相关部门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市建设局负责将人才房票政策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并监督执行,负责网签合同限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商品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做好企业人才的跟踪服务和政策的宣传引导;南湖区人民政府、秀洲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人才房票政策的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经费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财政分级管理原则实行分级承担。涉及市、区财政共同承担的经费,由区财政先足额拨付后,再向市财政申请50%配套资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各(县、市)和嘉兴港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人才房票政策。

第十八条 根据重大人才工程变化和我市人才发展形势需求,可动态调整有关政策。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中所称“以上”、“以前”等均包含本级或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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