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构建完善我省技术创新中心体系,
根据《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64号),决定开展2023年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领域。
(二)已建有省级企业研究院,有相应的组织架构、资金投入、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
(三)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
(四)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5000万元以上。
(五)专职研究开发人员100人以上,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六)相对集中研发场地2000平方米以上。
(七)科研设备原值总额2000万元以上。
(八)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5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九)企业申请认定前三年度至申请之日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对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和软件类等知识密集型企业,或成长潜力大,未来2~3年有可能爆发性增长的高新技术企业,探索实行创新平台容缺布局,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等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二、申报程序
(一)通过“科技企业成长在线”官网(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申报企业使用政务服务网账号通过右上角“法人登录”进入系统,点击首页中的“平台建设”,选择“重点研究院”模块,点击下方的“点击申报”按钮,进行填报。填报过程中保存的草稿,可从政务服务网的草稿记录中找回,并继续填报。
若申请书被退回,可进入“科技企业成长在线”修改:点击“平台建设”,选择“重点研究院”模块,点击“点击申报”按钮进入进行修改提交。
如申报企业无政务服务网账号请先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申报系统。(注册和登录过程中遇有技术问题,可咨询0571-85151402)
(二)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在网上做好申报材料初审工作,统一查询出具申报企业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无严重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的证明。
(三)申报材料需要填报的专职研发人员、研发场地面积、科研设备原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情况等可截至2023年5月底,相关数据须在专项审计报告中体现。其他申报数据截至2022年底。
三、申报要求
今年省重点企业研究院采用限额推荐,各设区市推荐数详见附件。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申报。请各设区市科技局及时组织相关审核工作,于2023年7月20日前完成网上申报材料初审并及时提交。推荐名单纸质版报送至省科技厅(杭州市环城西路33号浙江科技大楼505室),同时扫描件发送至邮箱 fanghong@zjinfo.gov.cn。
政策咨询:省信息院 方红,联系电话:0571-85009072
技术咨询:省计算所 沈涛,联系电话:0571-85151402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6月16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省企业研究院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布局建设省企业研究院,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构建和完善我省技术创新中心体系,根据《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43号),决定开展2023年省企业研究院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方向
属于“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领域。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建有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或研究开发费用达到1200万元以上。
(三)专职研究开发人员50人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人以上)且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
(四)研发场地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1000万元以上。
(五)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不包括受让、受赠、并购或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2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六)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期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材料、软件类等知识密集型企业,企业销售收入、研发场地面积及科研设备原值等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申报条件
(一)通过“科技企业成长在线”官网(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申报企业使用政务服务网账号通过右上角“法人登录”进入系统,点击首页中的“平台建设”,选择“企业研究院”模块,点击下方的“点击申报”按钮,进行填报。填报过程中保存的草稿,可从政务服务网的草稿记录中找回,并继续填报。
若申请书被退回,可进入“科技企业成长在线”修改:点击“平台建设”,选择“企业研究院”模块,点击“点击申报”按钮进入进行修改提交。
如申报企业无政务服务网账号请先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申报系统。(注册和登录过程中遇有技术问题,可咨询0571-85151402)
(二)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在网上做好申报材料初审工作,统一查询出具申报企业无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无严重的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的证明。
(三)申报材料需要填报的专职研发人员、研发场地面积、科研设备原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情况等可截至2023年5月底,相关数据须在专项审计报告中体现。其他申报数据截至2022年底。
四、申报时间
请各设区市科技局于2023年7月25日前完成申报材料初审工作并及时提交。
政策咨询:省信息院 方红,联系电话:0571-85009072
技术咨询:省计算所 沈涛,联系电话:0571-85151402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6月16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构建和完善我省技术创新中心体系,根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21〕43号),决定开展2023年研发中心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已建有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三)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
1.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不低于5%,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
2.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不低于4%,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250万元;
3.销售收入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3%,且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800万元。
(四)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50%。
(五)能保证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研发场地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设备原值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不超过科研设备原值总额的30%(科研生产共用的设备原值按30%比例计入科研设备原值)。
(六)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1件以上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6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自主知识产权。
(七)近三年累计转化科技成果15项以上。
(八)建立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规章制度明确。
(九)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度至申请之日期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
二、申报程序
(一)通过“科技企业成长在线”官网(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申报企业使用政务服务网账号通过右上角“法人登录”进入系统,点击首页中的“平台建设”,选择“省级高企研发中心”模块,点击下方的“点击申报”按钮,进行填报。填报过程中保存的草稿,可从政务服务网的草稿记录中找回,并继续填报。
若申请书被退回,可进入“科技企业成长在线”修改:点击“平台建设”,选择“省级高企研发中心”模块,点击“点击申报”按钮进入进行修改提交。
如申报企业无政务服务网账号请先注册,注册成功后登录申报系统。(注册和登录过程中遇有技术问题,可咨询0571-85151402)
(二)各县(市、区)科技局在网上做好申报材料初审工作,统一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提交设区市科技局审核。
(三)专职研发人员、研发场地面积、科研设备原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情况可截至2023年5月底,相关数据须在专项审计报告中体现。其他数据一律截至2022年底。
三、申报时间
请各设区市和义乌市、嘉善县科技局及时组织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等相关审核工作,于2023年7月25日前完成申报与认定工作,将当年度认定的研发中心名单纸质版报送至省科技厅(杭州市环城西路33号浙江科技大楼505室),并将认定名单扫描件发送至邮箱fanghong@zjinfo.gov.cn。省科技厅按程序将上报的研发中心名单公示后,批复备案。
政策咨询:省信息院 方红,联系电话:0571-85009072;
技术咨询:省计算所 沈涛,联系电话:0571-85151402。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6月16日
文章来源:嘉兴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