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动态|政策前沿——关于印发《2023年全区工业经济、科技创新两大类若干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8-29

关于印发《2023年全区工业经济、科技创新两大类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企业、街道、部门(单位):

经修订的《2023年全区工业经济、科技创新两大类若干政策》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2023年8月22日

2023年全区工业经济、科技创新两大类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市“三干会”暨智造创新强市建设推进大会精神,引导企业做大做强,聚焦智造创新,激活发展动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工业经济类

(一)引导企业做大做强

1.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50亿、30亿、10亿和5亿元,年财政贡献同比为增长且亩均税收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补助。对原有企业当年度首次新增的规下企业升格为规模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小升规”后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增幅都达15%的,再奖励3万元。

对年净入库税收达到1亿元的工业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年净入库税收超过1亿元的,每超出5000万元再补助50万元;对“亩均论英雄”排名前十位的规上工业企业,每家补助20万元。

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给予市区联动2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3.鼓励企业兼并重组。鼓励优质企业兼并重组传统产业,整合资源,加快转型,对经认定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土地、厂房交易税费补助;对兼并重组后工业绩效评价达到A类的企业,再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二)支持企业技改和扩大再投资

4.一般技改项目

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技术改造项目,已备案(核准)并已完工投产的,经第三方机构审计,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1000万元-2000万元(含)的、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实际投入金额的 5%、6%、7%给予一次性补助;项目中含有工业机器人(工业机器人按GB/T12643-2013标准定义执行),且经专家认定符合补助要求的,给予机器人本体购置额10%的补助。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5.智能化改造项目

对于生产性设备投入不低于3000万元,且入围嘉兴市本级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工业强基项目)、产业链强链投资项目、产品更“芯”换代项目三个类别的,按照嘉兴市本级的补助金额进行区级层面1:1配套。

6.支持老旧厂房改造。支持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推进“工业上楼”,经审批同意,对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厂房项目,容积率在2.0-2.3(含)之间给予超出2.0部分面积150元/平方米的补助,在2.3-2.6(含)之间的补助200元/平方米,2.6以上的补助300元/平方米

(三)促进企业数字化转型

7.对区内工业企业信息化投入不低于50万元的纯数字化改造项目,经专家验收通过后,按实际审计数字化投资额给予20%的补助,对其中纳入数字化改造示范样本项目的,经专家验收通过后,按实际审计数字化投资额给予50%的补助,市区联动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8.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行业级平台,分别给予150万元、75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区域级(产业链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级(特定环节)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型制造等数字经济领域试点示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75万元、25万元、10万元。

9.对产品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首版次软件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市区联动18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年度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中的电子信息制造业重点企业、软件重点企业、电子信息出口重点企业、电子信息成长性特色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10.对规上工业企业委托信息服务机构开展数字化咨询诊断服务,完成诊断并出具诊断报告的,给予每家不超过1万元的诊断费用补助。对列入省、市制造业数字化改造示范(样本、标杆)的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完成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四)鼓励企业绿色化改造

11.鼓励企业实施绿色化改造项目,单个项目设备投资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设备投资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市区联动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项目完工后实施效果需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原则上节能改造项目年替代利用量(节能量)需达到200吨标准煤(等价值)以上或二氧化碳年减排量400吨以上、节水改造项目年节水量需达到2万吨以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废弃物综合利用率需达到30%以上。

支持企业(园区)开展储能项目建设,推进一批储能、新型电力系统示范项目,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且设备投资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市区联动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12.对经认定的省级节水型企业给予市区联动15万元奖励,市级节水型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审核验收的自愿开展清洁生产企业给予市区联动10万元奖励,对通过市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13.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对“两化”改造项目给予中长期贷款,推动用能权抵质押绿色信贷、碳减排支持工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科技创新再贷款等金融产品落地;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增量扩面,对2022年运用央行支持小微企业再贷款新发放的企业贷款,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最高50%贴息。

(五)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14.对当年度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企业(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

15.对获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给予市区联动50万元奖励。

(六)推进企业改善生态环境

16.对企业污染源(污水、固废、噪音)治理改造项目,项目完工审计并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0万元;对废气排放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进行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的项目,项目完工审计并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后,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 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清洁能源技改项目(水煤浆、生物质,燃油等锅炉改天然气项目及天然气锅炉低氮化改造项目),项目完工审计并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污水管网明管化改造项目,项目完工审计并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对开展固体废物规范化建设的产废企业给予补助,项目完工审计并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17.对企业环境在线监控能力建设和环境污染防控措施建设项目及配套的监测预警、控制系统(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给予一定的补助。新上废水、废气、视频、工况自动监控、自动采样仪等在线监控设备按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废水、视频等在线监控设备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台套,废气在线监控系统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台套,工况自动监控设备补助资金不超过0.5万元/套,自动采样仪的补助资金不超过2.5万元/台,数采仪的补助资金不超过0.6万元/台。企业新上雨水总排放口自动化感应控制系统,按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套。企业废水、废气在线监控设备接入生态环境部门在线监控系统管理平台的,经生态环境部门考核达标,正常运行满一年,按年度运行维护费用的50%给予补助,其中自动采样仪最高不超过0.3万元/台套,废水类监控分析仪(TOC/COD分析仪、氨氮分析仪、总磷总氮分析仪、重金属类分析仪)最高不超过2万元/台套,废气类监控分析仪最高不超过3万元/台套(已获得市级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18.对列入省级、市级、区级生态环境典型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企业申请生态环境典型示范项目补助,应以对应生态环境部门发文名单为依据。

(七)推动企业安全生产

19.对通过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专项补助。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保费投入费用3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20万元。

20.对采用SIS、DCS、PLC等安全自动控制系统的项目,项目完工审计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按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400万元;对通过采用其他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安全生产专用设施设备的项目,项目完工审计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按照项目安全生产相关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八)支持企业品质提升

21.对新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鼓励管理提升,设立管委会主任质量奖,对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评定为省级和市级信用管理示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3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和市级诚信民营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市标准创新型企业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的专项补助。对获得省级和市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22.对经申请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出口名牌产品,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经申请新获得省知名商号、省老字号、省出口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经申请新获得市知名商号、市老字号、市出口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专项补助。同一部门认定的只能享受一次补助。对首次获得“浙江制造”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专项补助。每多获得一张“浙江制造”认证证书再奖励2万元,每个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

23.对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多获得一张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再奖励2万元,每个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

二、科技创新类

(一)推进创新载体与平台

24.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市区联动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外资研发中心、省级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分别给予市区联动150万元、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企业内部实验室首次通过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CNAS)的,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的补助。

25.培育扶持科技型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市区联动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6.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市区联动20万元的奖励。对区外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同等待遇。对首次通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给予市区联动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专项补助。

(二)实施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

27.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经科技部门推荐,获批牵头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上级明确要求具体配套支持方案的项目除外),给予企业上级配套资金20%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立项时予以拨付配套支持金额的 50%,其余50%资金由上级科技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28.实施企业研发投入奖补政策。企业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到15%以上的,按研发费用增量部分的10%给予市区联动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规上企业的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须达到3%以上(含),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须达到4%以上(含)。

29.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首次在统计直报系统和浙里加计扣除系统中体现研发活动数据的规上工业企业,对经税务部门核准的年度研发费用发生额在50万元(含)—100万元的,给予研发费用20%的一次性补助;对经税务部门核准的年度研发费用发生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研发费用30%的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50万元。

30.鼓励使用科技创新券。扩大创新券使用对象和范围,对各类具有普惠性、绩效性的科技补助和奖励,可用创新券的方式给予补助。分技术服务券、资源共享券、孵化机构专用券和奖补券四大券种对企业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予以支持。具体参照《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兴国际商务区关于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的办法》执行。

(三)加快知识产权建设

31.对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贯标工作并被评为市知识产权示范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补助。对境外注册商标的企业,按每个国际注册商标实际注册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个商标最高不超过2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新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行业协会(单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2.对牵头制定(排名第一位,不含修订)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地方、军用)标准、“品字标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市区联动分别一次性给予150万元、45万元、30万元、3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参与制订(排名第二到第四位)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市区联动分别给予一次性45万元、20万元的专项奖励。

33.对企业以自有知识产权(专利、商标)为主质押获得贷款的,在企业还清贷款本息后(周转贷款不可重复申请)给予一次性贴息支持,贴息计算时间按实际发生日期核算,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额为发放贷款同期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总额的40%,同一企业年内最高贴息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三、附则

(一)本政策补助对象为在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的独立法人,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和其他单位,且税收纳入区财政体制的企业。

(二)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企业通过惠企政策直兑平台网上申报。各主办部门(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形成资金初步安排方案,提交资金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定。

(三)企业申报时需提供诚信承诺书,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除予以通报批评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27号),追回补助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在三年内取消该单位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

(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2020年1月1日前已建成投运并通过电力等相关部门验收的按原政策执行。

(五)投资类补助项目的投入时间跨度(指投资内容首、尾两张发票时间跨度)原则上不超过三年,且投入为连续性,最后一张发票距离资金申报日期不超过两年;设备的发票原则上需在备案(核准)日之后开具。

(六)其中街道企业的投资类补助项目、财政贡献类项目由区财政承担50%,街道财政承担50%。

(七)对申报截止日前一年内及申报期内出现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环境保护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严重税务违法事件及其他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罚累计达到2次及以上或处罚金额累计达到50万元及以上(其中安全生产处罚金额累计达到10万元及以上),或经市级及以上官方主流媒体曝光、被浙江省公共信用平台(信用中国“浙江”网站)等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申报期按最新的绩效评价为D类的工业企业,不享受本政策有关奖励政策。

(八)对申报截止日按最新的绩效评价为A类的工业企业,投资类项目补助可在原补助比例上浮10%,绩效评价为C类的工业企业,投资类项目、科技类补助在原基础上下降20%,绩效评价为B类的工业企业,补助按原标准执行。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工业企业,不享受投资类项目补助。对规上工业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和特一级建筑业企业无R&D经费投入,规下企业在“浙里加计扣除管理系统”中未填报研发项目和研发费用辅助账的,不给予区级科技扶持资金补助(孵化器、众创空间、创新券载体方、创新载体类补助除外)。

(九)财政贡献额主要包括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查补税款、预提所得税除外)所形成的财力。原则上企业享受的补助金额不能超过当年度对区财政贡献(投资类、做大做强类、光伏储能类、首台套类、科技创新类除外)。投资类奖励计算中不包括土地款。

(十)本政策与开发区原有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新增政策不溯及既往;上级补助奖励政策要求本级配套的,与本级奖励靠一头就高享受;同一事项可享受多项政策的,按就高原则执行;涉及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补助。

(十一)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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